
加利福尼亞的氣候披露法:公司指南
加利福尼亞的氣候披露法律-尤其是加利福尼亞的氣候責任計劃-影響成千上萬的公司。以下是企業需要知道的內容。
加利福尼亞的氣候披露法律-尤其是加利福尼亞的氣候責任計劃-影響成千上萬的公司。以下是企業需要知道的內容。
加州的氣候披露法是幾個州立法,影響加利福尼亞州境內外的氣候披露。這些法律包括:
加上一項額外的氣候披露法:
請注意, 加州的氣候責任計劃最初包 括兩個獨立的法案,即參議院條例草案(SB)253 和 261 號。SB 253,稱為氣候企業數據問責法(CCDAA)和 SB 261,被定為氣候相關金融風險法案(CRFRA),於 2023 年 10 月簽署成為法律。2024 年 9 月,該兩項法律通過 SB 219 進行了修訂 — 該法律對 兩者進行了多項修訂。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 SB 219 試圖延遲兩個原始法律的實施,但該條例草案的最終版本只對法律進行了微小的修改。特別是,它延長監管機構公布實施規則的時間。因此,遵守加州披露法律的原始時間表仍然存在。
為了準備 2026 年有關 2025 年營運的披露,公司必須立即開始收集數據。 這是因為與組織的不同部門和關鍵外部客戶和供應商互動將需要時間,尤其是對於目前沒有跟踪或報告任何碳排放的組織而言。
在本指南中,我們將深入了解加利福尼亞州的每個氣候披露法律,以及它們可能如何影響您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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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的氣候責任計劃是一套氣候披露法律,要求數千家 在加利福尼亞經營業務 的公司公開披露其碳排放(範 圍 1、2 和 3)以 及氣候相關的金融風險。這些法律包括: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條件,加州特許經營稅委員會認為公司在該州「開展業務」:
CCDAA 於 2023 年 10 月簽署,是加利福尼亞州的氣候披露法,要求數千家在加利福尼亞經營業務的公司公開披露其碳排放。
CCDAA 的排放報告要求適用於在加利福尼亞州經營業務的收入超過 10 億美元的大型公營和私人實體。估計超過 5,000 家公共和私營公司受到 CCDAA 直接影響。許多小型公司可能會通過將範圍 3 的排放或間接排放納入法律中受到間接影響。
CCDAA 在 2026 年至 2030 年之間推出的排放報告要求:CCDAA 要求在加利福尼亞經營並擁有收入超過 10 億美元的美國公營和私營企業公開報告其溫室氣體排放。這些報告必須包括範圍 1、2 和 3 的排放。它們還必須由第三方驗證,並將存儲在加州州空中資源委員會(CARB)監督的可訪問數字平台上。此公共註冊表將易於訪問和搜索,以允許用戶查看特定實體的披露並分析相關數據。
範圍 1:公司活動的直接排放,例如現場燃氣鍋爐或柴油發電機燃料燃燒,以及公司擁有車輛產生的排放。
範圍 2:由報告公司消耗,但在其他地方產生的電力、蒸汽、熱量或冷卻而產生的排放量,例如發電廠。
範圍 3:來自公司供應鏈中所有其他來源的間接排放,包括員工通勤、商務旅行、購買商品和服務、原材料和分銷。
CCDAA 的公司將於 2026 年開始,對範圍 1 和 2 的排放量需要第三方有限保證。在 2030 年,這將擴展為範圍 1 和 2 的合理保證。第 3 範圍數據將於 2027 年進行 CARB 審查,然後對範圍 3 的排放披露的有限保證將於 2030 年開始。
有限的保證:第三方稽核和評估流程會檢查現有的控制和流程,但不會與合理保證相同的程度。
合理的保證:審計和評估過程的努力更全面,表明對可持續發展數據和報告的信任更大程度。
聽取業界專家的意見,瞭解誰將受到影響以及需要什麼。
未遵守 CCDAA 排放報告要求的公司可能每年面臨高達 500,000 美元的民事罰款。範圍 3 報告的罰款(通常是報告最複雜的範圍),只適用於未提交申報的公司。企業不會因為「以合理基礎並以良心披露」的範圍 3 排放披露的錯誤陳述而遭受行政懲罰。
儘管 CCDAA 的排放報告要求不直接適用於收入低於 10 億美元的公司,但它可能會增加對其範圍 1 和 2 報告的需求。這是因為在 CCDAA 的要求中包括範圍 3 數據。範圍 3 的排放包括來自供應商、分銷商、合作夥伴和客戶的排放量。這意味著受 CCDAA 影響的大型公司可能會向其較小的合作夥伴和供應商要求提供數據。除了識別這些氣候相關的金融風險之外,公司還需要概述他們採用的解決或緩解這些風險的策略。
CRFRA 於 2023 年 10 月簽署,是加州的氣候披露法,規定成千上萬在加利福尼亞經營業務的公司公開披露其氣候相關的財務風險以及他們正在採取的措施來減輕這些風險。
估計超過一萬家公共和私營公司受影響。CFRA 適用於在加利福尼亞經營業務的美國公司,年度總收入至少達 500 萬美元。由於此臨界值低於 CCDAA 的排放報告要求,因此某些公司將需要僅遵守氣候相關的金融風險要求,而其他公司則需要遵守兩者。
在加利福尼亞經營業務的年度收入超過 500 萬美元的美國實體也將需要根據氣候相關財務披露專責小組(TCFD)框架的建議,概述氣候相關金融風險的報告。他們還將被要求納入其緩解策略,以減少和適應這些報告中所述的氣候相關財務風險。
此外,受影響的實體必須在其網站上公開提供報告。在發布這些報告之後,CARB 將與一個非營利性氣候報告組織合作,為該期間提交的披露,準備一份兩年一次的更大的公開報告。在這份較大的報告中,他們還會識別提交的任何不足或不足的報告。
CRFRA(SB 261)的報告要求將於 2026 年開始:
報告每兩年一次或之後每兩年一次。
CRFRA 將氣候相關的金融風險定義為「物理和過渡風險對即時和長期財務結果造成的重大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企業營運、提供商品和服務、供應鏈、員工健康和安全、資本和金融投資、機構投資、貸款收款人和借款人的財務狀況、股東價值、消費者需求以及金融市場和經濟健康。」
除了識別這些氣候相關的金融風險之外,公司還需要概述其應對或緩解這些風險的策略。
州務委員會發現違反 CRFRA 的報告要求的公司,每報告年度將面臨高達 50,000 美元的罰款。
歐盟及其他地區的大約 50,000 家公司將必須遵守規定。以下是您需要知道的內容。
2024 年 9 月,CCDAA 和 CRFRA 通過 SB 219 進行了修訂,也稱為「溫室氣體:氣候企業責任:氣候相關的財務風險」。
根據 SB 219,對 CCDAA 和 CRFRA 的修訂主要與加利福尼亞州空氣資源委員會(CARB)對氣候披露規則的最終完成有關。簡而言之:
對於公司來說,很重要的是,儘管 SB 219 的修訂為 CARB 提供了額外的時間,但報告的原始時間表仍保持不變。這意味著受影響的公司可能會比最初預期的時間縮短準備其披露,並且仍將需要從 2026 年開始報告
VCMDA,也稱為 AB 1305,是一項獨立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亞州市場營銷、銷售和/或購買自願碳抵銷(VCO)的企業必須披露關鍵信息。此法律也於 2023 年 10 月簽署,通常被引用為加州更大氣候披露法的一部分。
雖然 VCMDA 並不一定是加利福尼亞氣候責任計劃的一部分,但 VCMDA 也通過 SB 219 修改,並被認為是美國的關鍵氣候披露法。該法律會影響在加利福尼亞經營且沒有年度收入要求的公共和私人公司。這使得受影響公司現在必須開始準備的廣泛披露要求。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氣候披露規則於 2024 年 3 月公布,與加州的氣候披露法包含關鍵差異。與加利福尼亞州的氣候責任計劃不同,SEC 的氣候披露規則僅要求從範圍 1 和 2 進行披露在重要的情況下,但不擴展到範圍 3 的排放報告中。加州的氣候責任計劃適用於在加利福尼亞州經營超過特定收入門檻以上的公共和私人公司,而 SEC 規則僅適用於上市公司。SEC 的氣候披露規則還利用美國最高法院對重要性的定義,主要關注對業務的影響,最終對投資者有重要的信息。加利福尼亞州的氣候披露法律,無論重要性如何,都要求披露,而 SEC 的規則則則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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